工商時報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
每逢有不肖建商一屋二賣、影響消費者權益時,總會有人質疑「預售屋履約保障機制」的功效,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對此表示,為提升承購戶的權益保障,信託公會已依主管機關指示,研議提出「預售屋價金信託之信託專戶,在建物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得動支之相關配套」的建議,期待除了由受託銀行確實保管承購戶價金,也可降低建商因自有資金投入成數過低,屆時不履約的可能性。
雷仲達指出,其實一屋二賣是誠信問題、是道德風險,並無法透過履約保障機制來避免,現在買房的金額都很高,消費者在購屋前要多加注意推案建商的誠信及口碑,嚴選建商,如此一來內政部的履約擔保機制,才更能發揮加乘效果,提升預售屋買賣的交易安全。
信託公會已依主管機關指示,研議提出「預售屋價金信託之信託專戶,在建物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得動支之相關配套」的建議。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目前預售屋價金信託是以建商為委託人及受益人的自益信託,信託財產為承購戶依其與建商簽立的買賣契約支付給建商的預售屋買賣價金,並未包含土地及建商的銀行融資款項和自有資金。
價金信託的目的是希望藉由建商將承購戶所繳價金交付信託,由信託銀行專款專用於興建工程支出,來提高建案完工交屋的機率,以價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支付工程費用,在法規上視為將信託財產還給建商,所以信託專戶的餘額依工程進度支付工程費用後,會逐漸減少,一旦建商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時,承購戶僅享有信託專戶餘額的受益權,如信託專戶無剩餘款項,承購戶只能向建商求償。
依現行法規規定,目前「價金信託」並不具有「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的功能,但因為有「信託」二字,反而容易導致民眾誤以為受到信託機制的保障,即使建商倒閉,其繳付之價金依然安全無虞,而忽視未嚴選優良建商的風險。
雖然現行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已納入多條條款說明告知承購戶相關事項,如有建商無法完工或交屋時,仍難免有消費者因誤信有履約保證效果而引發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