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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自治條例通過 6樓以上大廈不設管委會最高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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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徐白櫻/高雄報導
 
高雄城中城大火凸顯老舊大樓管理問題,經過3小時冗長討論,高市議會今天下午審議通過「高雄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6樓以上未設管委會的公寓大廈要在施行日起一年內成立,否則可處區分所有權人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討論過程中,邱俊憲、李雅靜、陳致中、郭建盟等議員一致認為,自治條例未開公聽會不夠嚴謹,應廣納專家學者意見,要求工務局一個月內補開公聽會,收集意見以利後續修正參考。
 
高市議會今天下午審查「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有感於老舊公寓大樓管理的急迫性,自治條例審查通過,但出席議員要求市府應該要在近期內召開公聽會廣納民意。圖/聯合報
高市議會今天下午審查「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有感於老舊公寓大樓管理的急迫性,自治條例審查通過,但出席議員要求市府應該要在近期內召開公聽會廣納民意。記者徐白櫻/攝影
 
城中城大樓未設管委會,消防安檢與公安申報等作業沒有對口單位。為求亡羊補牢,市府制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送審,主要針對1995年前未被強制成立管委會的既有公寓大廈修補管理漏洞。
 
議員林于凱同時間提案制定自治條例,兩案合併審查。自治條例的主管機關為市府工務局,涉及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管理事項則由消防局辦理,成立公寓大廈管委會要向所在轄區的區公所報備,若未能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主管機關(工務局)可以指定臨時召集人。
 
原本第9條規範,若未在時間內成立管委會獲推選管理負責人,限期未改善者處每一區分所有權人1萬以上5萬以下罰鍰,議會法規委員會建議修改為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
 
此外,未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大樓, 將處管理權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者,將處管理權人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聯合報記者徐白櫻/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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