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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修法禁瘦肉精 最高罰10萬元

#瘦肉精 #政策 #地方 #食品 #飲食
聯合報記者戴永華/宜蘭報導
 
宜蘭縣議會三讀通過「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在宜蘭縣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輸、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的豬肉,以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的食品,都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否則罰款3萬元到10萬元。
 
宜蘭縣2015年就訂定自治條例,規定肉品不得驗出萊克多巴胺,但未訂罰則,也未特別指豬肉,這次針對萊豬訂定更明確規範及處分。衛生局長徐迺維昨表示,修正草案前天三讀通過,下一步將函送衛生福利部核定公告。
 
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修法後送縣議會三讀通過,運輸、販售及加工肉品不得驗出瘦肉精,查到違規開罰3到10萬元。圖/縣府提供
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修法後送縣議會三讀通過,運輸、販售及加工肉品不得驗出瘦肉精,查到違規開罰3到10萬元。圖/縣府提供
 
徐迺維說,公告後,若肉類食品檢出瘦肉精逾中央殘留容許量,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業者6萬至2億元罰鍰;若未達中央殘留容許量,則依自治條例,處3萬至10萬元。
 
縣長林姿妙表示,宜蘭縣制定比中央更嚴格的條例,堅持「未檢出」規範標準,感謝宜蘭縣議會全力支持,讓修正案順利通過。
 
另外,為讓消費者對宜蘭縣所販售的豬肉產品更有信心,林姿妙也鼓勵縣內肉品販售業及餐飲業者,取得進口肉品無瘦肉精證明文件後,向衛生局申請安心標章,盼宜蘭縣全面禁止瘦肉精,打造食安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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