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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前死亡車禍算凶宅? 法院判「非屋內」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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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News記者吳守文/台中報導

 
店面前發生車禍撞死人,算「凶宅」?台中市何姓男子以2100萬購入一間「金店面」,正準備收租賺錢的同時,卻發現店面前曾發生死亡車禍,提告要求原屋主減少購屋金,法官認為事故並非發生在屋內,不構成凶宅,將全案駁回。
 
 
何男指出,透過房屋仲介向張姓屋主以2100萬元購入北屯區一地面,且於去年3月間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11月林姓承租人不願再續租開早餐店,還搬到對面去開店,當他帶人去看屋時,林男還告知看屋者該屋是「凶宅」,讓他房子租不出去,因而提告要求減少300萬元購屋金。
 
張男則反駁,「凶宅」定義是指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的房屋,交通事故是發生在店面前馬路上,死者是在撞擊地面後受傷倒臥在樑柱旁,送醫急救後相隔10小時死亡,死亡原因也與該屋無關。
 
再者,該店面座落十字路口,本即容易發生車禍,若以道路發生車禍即推論影響周遭房屋的交易價值,則十字路口的房屋交易價值應低於偏僻巷道內的房屋,顯與一般交易行情有違。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張姓車主因車禍倒臥在該店面前,當時仍有生命跡象,並非當場死亡;且事故發生在騎樓前,並非於建物內,難認定因事故發生,造成房屋交易價值減少,因而將全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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