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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社宅家暴案「受害者遭安置搬離」 陳其邁: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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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宋原彰/高雄報導
 
高雄市某社會住宅今年3月發生家暴案,男子當著孩子面用繩索強勒妻子,事後法院緊急提供臨時保護令,社會局也將妻子臨時安置,但市議員質疑受害者需搬離原住所、到處找棲身處,加害者卻能安然住在社宅內,相當不合理;市長陳其邁聽聞此事也嚴肅表示,相關單位應主動介入調查,女方身為簽約者卻被迫搬離,毫無道理。
 
依照現行社會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若乙方有妨害公共安全或不法行為,如鬥殿、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竊盜、收受或收買贓物,或有惡意行為如破壞建築結構、佔用公共設施用地、阻礙防火逃生通道、違反租約約定,經多次書面動阻仍未改营,市府經查明屬實者可終止合約。
 
陳其邁表示,該案的女性受害者是社宅主要簽約人,居住權益應該受到保護,沒道理是加害人留在社宅裡,主要機關應該主動介入協助,未來不應該再發生類似情形。圖/翻攝自高雄市議會直播
陳其邁表示,該案的女性受害者是社宅主要簽約人,居住權益應該受到保護,沒道理是加害人留在社宅裡,主要機關應該主動介入協助,未來不應該再發生類似情形。圖/翻攝自高雄市議會直播
 
然而,市議員黃文益表示,房屋租賃契約中未包括住家常發生的暴力行為處置方式,高雄市今年3月曾發生某社宅的夫妻住戶,女方遭丈夫拿繩索勒脖至繩索斷掉,丈夫還當著兩個孩子的面掐住妻子脖子,警方接獲報案後,法院緊急發保護令給女方,「但女方被迫臨時安置其他處,加害著卻留在原住處!」目前社宅契約無法保障被害著。
 
「家暴零容忍,社宅更不應縱容家暴發生!」黃文益表示,對於已申請保護令、住在社會住宅的個案,社會局、警察局、都發局應制定一套作業流程,在社宅租賃契約書中增列處置條文;以此案來看,應是是安置加害者,目前受害女子仍是帶著孩子找住所,若由女子主動重新主張要搬回社宅,可能會再遭男方挾怨報復,爆發衝突。
 
陳其邁表示,將責請社會局、警察局處理,該案的女性受害者是主要簽約人,居住權益應該受到保護,沒道理是加害人留在社宅裡,主要機關應該主動介入協助,未來不應該再發生類似情形;都發局長吳文彥表示,將會檢討修改社宅租賃契約,要求管理單位確切執行,以保護受害者。
 
對於女方害怕搬回社宅後恐遭男方報復,警察局長林炎田表示,個案已經申請緊急保護令,對方若再次違反,警方能再次依法移送,法院有高機率裁行羈押。另外,女方經社會局緊急安置僅4天,黃文益認為不夠時間找尋住處,應彈性調整,社會局長蔡宛芬表示,會再次檢討目前中長期安置的內容,並確實傳達資訊給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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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宋原彰/高雄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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