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胡瑞玲、朱冠諭/綜合報導
桃園美福倉儲去年3月大火遭桃園市政府依廢清法及空汙法重罰六百萬元,但美福提起訴願,環保署以法條引用錯誤等理由,撤銷市府的裁罰,引發爭議。環保署空保處長蔡孟裕說,未來因管理不當導致自燃,或後續針對燃燒後的腐敗物質沒有處理完善,導致異味溢散,可適用空汙法,因此不用再修法,也不再公告。
蔡孟裕舉美福案為例,桃園市府以電氣管理不當、違反空汙法開罰,但美福案為電氣走火,非管理不當,因此遭駁回罰鍰處分。經與地方政府討論後,若以大火燃燒大量肉品及水產品,又未即時處理,導致異味溢散,針對異味部分就適用空汙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根據空汙法規定,違反第32條第一項各款,處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汙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得廢止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蔡孟裕說,桃市府後續若要以異味開罰,要提出異味是從美福倉儲燃燒後的廢棄物傳出等具體證據,但若美福不服,仍可繼續提出訴願。其他縣市若有類似案件,也可就這次討論內容評估個案是否適用,但不會溯及既往。
桃園市環保局長陳世偉表示,針對火災後大量腐肉產生的異味,環保局正準備相關佐證資料,包括當時報案民眾反映空氣造成不適,都可作為再次裁罰依據。至於美福大火公害自救會不滿業者提出的補償,陳世偉表示,環保署建議可透過公害糾紛處理法處理,自救會可向市府提案,成案後,市府法務局就會成立糾紛處理小組協助自救會和美福協議圓滿的補償方案。
至於廢清法部分,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長賴瑩瑩說,倉儲業原非屬廢清法列管範圍,但環保署會定期檢討列管事業種類,正評估是否納管倉儲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