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本報綜合報導
聯光通引用「大同條款」,成功整合聯瑞,聯光通委任律師,天晴法律事務所律師蔣昕佑分享這次經驗指出,有意行使「大同條款」,必須克服三個關鍵問題,聯光通此次的經驗可供參考。
第一個面臨的問題是,公司派抗拒交出股東名簿,將拉高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遵期送達全數股東的難度,其所造成的程序瑕疵,也可能涉訟。
有意行使「大同條款」,必須克服三個關鍵問題。(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其次,既然新法規定必須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股權50%以上、且達三個月的股東,才有召集權。若公司派怠於將這些新增股東登記於股東名簿,一樣欠缺有效認定,無法順利召集。
前述兩點,這次聯瑞案都是特別委請公證人,就持有的股票做完整體驗公證,並全程錄影,以認定前述名單、持股及期間,公開發行公司則可尋求集保公司或股務代理券商協助。
最後,股東臨時會決議後,公司經營權交接與印鑑、存摺變更登記等問題,則必須透過訴訟方式,按經濟部相關函釋,盡快向主管機關變更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