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在社宅包租代管政策、租賃住宅服務業攜手合作以及租金補貼、更多房東加入公益出租人之下,台灣租屋市場更趨於安定,也幫助到許多租屋民眾與弱勢族群。好房網掌握獨家消息,多年來大眾關注的《公證法》第13條修法議題,終於露出曙光,近期立法院已將《公證法》第13條修正草案排入議程,立法委員認為,鑑於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已逾50餘年未檢討修正,隨著近年租賃住宅市場的發展,現行規定已不符合現今社會實際需求,為提高人民使用公證制度之意願、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及減輕法院訟源,爰擬具「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租服全聯會)劉貞君理事長接受專訪表示樂觀其成,《公證法》第13條修法將更助於長期租約與租屋市場的穩定。
立法委員包括牛煦庭、林倩綺、廖偉翔、羅智強、林沛祥、陳菁徽...等20人,鑑於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已逾五十餘年未檢討修正,隨著近年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現行規定已不符合現今社會實際需求,為提高人民使用公證制度之意願、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及減輕法院訟源,爰擬具「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近期都排入議程審議。
好房網掌握獨家消息,近期立院已將《公證法》第13條修正案排入議程,租服全聯會劉貞君理事長表示樂觀其成,修法將更助於長期租約與租屋市場穩定。圖/好房網News資料照

提出修正案的立委認為,現行公證法第十三條關於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從民國六十三年修正迄今已逾五十餘年未檢討修正。住宅租賃契約雖經公證,但現行規定僅以「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之情形,承租人(租客)始得受到強制執行,至於租賃雙方合意終止租約或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而出租人依法提前終止租約者,尚不在其範圍之內,導致出租人保障不周進而影響出租或提高租期的意願。
而為了兼顧租賃住宅出租人權益保障及執行法院僅以形式審查執行名義的程序,因此依明確性原則適度放寬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使租賃雙方書面合意終止及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而依法提前終止之情形,納入經公證後得逕受強制執行的範圍;又為保障租賃住宅承租人權益與租期穩定,明定後者的租期應有兩年以上。
台灣租屋市場縱使有如張淑晶這類的惡質房東,但僅是少數。劉貞君指出,多數包租業者與房東都希望能穩定長期出租,也不會亂漲租,但卻常遇到「惡意欠租、霸佔房屋」的租霸,往往必須透過高額的時間成本、金錢成本訴訟,比如租期為一年,但房東卻無法即時取回房屋,還要承受長期官司的精神折磨,甚至拖到一年半才可收回房子,期間的租金也收不到,可說是大大損失。
此次《公證法》第13條修法若通過後,未來房東可於合約期內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房客即刻返還房屋,可避免房東承受長期的財務損失與精神壓力。劉貞君說,此次修法是租賃市場大眾所引頸期盼的法案,將有助於長期租約及穩定市場,且實質給予房東保障,能吸引更多房東願意釋出空屋出租、加入包租代管,對於整體租屋市場安定性相當重要。
臺北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林政緯表示,未來修法完成並上路後,擴大租約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不但讓惡意違約的租客可快速退場,也能讓房東可快速回收房子,並釋出房源給有需要的優良房客,將是正向循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