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17年前未經徵收,占用民地當垃圾場,桃園地院認定有過失,判國家賠償2千多萬元。八德市公所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決定是否上訴。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17年前未經徵收,占用民地當垃圾場,桃園地院認定有過失,判國家賠償2千多萬元。(圖/好房資料中心)
桃園地院調查,八德市公所17年前闢建大安垃圾場,填埋垃圾13年後才停用,十多名地主以當初未經徵收土地就占用,造成土地被重金屬汙染,無法再做農業使用,多次協調市公所不埋單,訴請國家賠償2千多萬元。
法院審理時,八德市公所表示,垃圾場在20年前定案,地主早就知道,主張請求權時效消滅,且土地界址不明,有可能是不肖業者濫倒垃圾,不該國家賠償。
法院調查後,認定八德市公所無權占有民地,且時效持續中,地主仍有請求權,且垃圾確為公所傾倒,造成農地汙染無法耕種,判決八德公所賠償地主2千3百多萬元。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17年前未經徵收,占用民地當垃圾場,桃園地院認定有過失,判國家賠償2千多萬元。八德市公所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