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每年透過房貸扣除額節稅的民眾要注意,台北國稅局表示,屋主如果採「借新還舊」而新增貸款,針對超出原有房貸額度的部分,衍生利息就不屬於房貸利息,不能列舉減免綜合所得。
官員表示,民眾向銀行貸款購買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可以申報作為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原則上必是在一開始購屋時,向金融機構借款所申辦的房貸利息才能適用。然而房貸通常申貸金額高、年期又長,官員表示,有時民眾先繳了幾年之後,隨著市場利率的波動,或是他家銀行推出更優惠的貸款方案,吸引屋主轉貸或增貸,此時增貸的部分,就要留意稅法適用的限制。
房貸增貸超額部分不可計入。聯合報系資料照
![市場資金氾濫,銀行搶房貸戶殺紅眼,不只利率低,還有最高貸款九成以上方案。 本報系資料庫](https://p1-news.hfcdn.com/p1-news/MjY2MjY0MG5ld3M,/ecf5f802139ae2e6_944x708.jpg/qs/r=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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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表示,在轉貸或增貸之後,假設貸款金額超出尚未還清的房貸總額,也只能以原始房貸餘額,計算年度應納的利息額度後,就此額度適用列舉扣除,而且還要附上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等轉貸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新借款與原始房貸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