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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適用租稅協定 三要點

#政策 #理財 #財政部 #外商 #所得稅 #租稅協定
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外商在申請適用所得稅租稅協定時,應留意三件事,第一是所得取得日,第二是協定「生效日」,第三則是協定「適用日」,而真正能適用優惠扣繳率的時間點,應以協定適用日為準。
 
台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積極與經貿及投資關係密切的國家簽訂租稅協定,雙方可享有股利、利息、權利金等較為優惠扣繳率,目前我國簽署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共33個,包括日本、馬來西亞、越南、捷克、英國、加拿大等。
 
財政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稅局最近接到國內甲公司代替其日本的股東乙公司詢問,台日租稅協定在2016年6月13日生效,是否代表甲公司在2016年付給乙公司的股利扣繳率,可用優惠稅率計算呢?國稅局回應,租稅協定生效日與開始適用日不同,台日租稅協定中已明訂隔年元旦起,也就是自2017年起給付的股利,才能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
 
國稅局指出,一般國家的居住者股東適用扣繳率,2010年至2017年為20%,自2018年後為21%;而以甲公司詢問狀況,依據台日租稅協定,股利受益人若為日本居住者,則日方股東所取得台灣公司分配的股利所得,優惠扣繳率為10%。
 
而台日租稅協定雖自2016年6月生效,但協定中規定,是自2016年起應負的股利,才能適用。因此甲公司在2016年發放的股利,還不能適用台日租稅協定,仍要按照原本的20%扣繳率計算。
 
國稅局提醒,租稅協定的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在適用優惠扣繳率時,應留意取得我國來源所得取得日及所適用的租稅協定生效日、開始適用日,確保租稅協定能不能適用,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反之,我國納稅人在締約他國繳稅,可以租稅協定規定優惠稅率計算稅額,在我國申報所得稅時扣抵,若在他國有溢繳稅款,可在台灣申請居住者證明,向對方國家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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