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儷方/台北報導
立委賴士葆開轟財政部,統一發票獎金沒有跟著營業稅收增加而提高,沒收市民小確幸。財政部賦稅署解釋,統一發票獎金是提前一年編列,歷年均依照營業稅的預算數而非實徵數編列,若要以實徵數為獎金發放基準,有實務上的困難。
賴士葆質疑財政部在統一發票獎金發放上大玩文字遊戲,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的3%用於獎金、宣傳、稽查等經費,但從110年至113年營業稅實徵數的3%與預算數的3%,差額共計86.52億元,若以統一發票最小獎200元獎金計算,可以加發4326萬組,認為營業稅收超徵部分可以下一次編列。
統一發票獎金預算與實徵數差額應補編獎金?財政部認為實務上有3大問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賦稅署表示,這項爭議是源自《營業稅法》第58條的法律解讀不同,並非政府刻意短發獎金,也無侵害民眾權益之意。
財政部說明,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是以「全年營業稅收入3%」作為編列依據,但僅作為預算編列基準,並非規定必須將實際徵收營業稅的3%須全數做為獎金發放,由於政府預算需提前一年編列,因此歷年來皆以「預算數」作為計算基礎,而非事後依實際徵收數調整。
立委主張當實徵數高於預算數時,政府應補發差額,財政部指出,實務上會衍生很多問題,包括:營業稅實徵數要隔年才能確定,例如民國114年實徵數要等到115年初才會確定,因此114年編列統一發票獎金預算時無法使用當年的實徵數;實務上,也有可能出現實徵數低於預算數的情形,難道要求民眾退還已領的發票獎金?
另外,若將超徵的營業稅收挪至下一年度發放獎金,屆時消費拿發票的民眾,也非上一年度消費繳營業稅的同一批,實際受益者可能不是原消費族群,賦稅署認為這有不公平的問題。
對於被點名的110年至113年,賦稅署指出,這段時間適逢疫情,稅收情況較為特殊,若拉長觀察其他年度,實徵數與預算數多半僅有小幅差距,也曾出現實徵數低於預算數的情形。
原文出處 【挨轟統一發票獎金4年少給86億元 財政部:法律解讀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