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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三法過三讀 敏感區需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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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記者黃敬文、程炳璋、廖素慧/綜合報導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民眾黨團所提光電三法《環評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修正案,未來位於地質敏感區、5公頃以上山坡地面型光電、5公頃以上水面型光電,以及設置40公頃以上的光電,都需經環評把關,但自用型小光電則不在此限,同時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國家公園署在《環評法》通過後,不得同意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為接軌國際淨零碳排的趨勢,加上企業也有使用綠電的需求,近年來在全國各地大量設置光電設備。但由於法規缺乏監管機制,且設置光電設施無須環評,造成亂象叢生、弊案頻傳。
在藍白聯手表決優勢下,立法院14日院會三讀通過《環評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修正草案。(姚志平攝)

在藍白聯手表決優勢下,立法院14日院會三讀通過《環評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修正草案。(姚志平攝)

 

為此,民眾黨立院黨團提出光電三法《環評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修正案。由於朝野對相關條文無共識,立法院最後交由院會逐條討論、表決處理,最終光電三法火速通過二、三讀,完成修法程序。
 
其中《環評法》將加嚴設置光電板規範,未來位於國家風景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在山坡地及水面設置5公頃以上光電設施或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設置40公頃以上光電設施或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都須做環評。
 
不過,在需要環評的項目中,也納入3項例外,包括「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屬其他開發行為之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發展觀光條例》則規範國家級風景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1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不含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地質法》則規定地質敏感區域,如常山崩、地滑等區域需依法經環評後、且須在1公頃以下才能設置,但不含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台南、嘉義是國內光電場所在地。對於光電三法三讀通過,民進黨立委郭國文為台南市主要光電場、七股區的中央民代,他支持環評,但強調需有配套分級制度;國民黨台南市議會黨團發言人蔡育輝認為,光電審核本該有剎車機制,環評可令光電業者不再有恃無恐。嘉義縣議會國民黨團總召李國勝說,嘉縣沿海「魚電共生」愈來愈多,縣府都以中央法規未限制為由卸責,從中央修法才能正本清源。

原文出處 【光電三法過三讀 敏感區需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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