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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REIT採雙軌制 投資住宅擬重罰1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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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12日通過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為避免炒房,修法限制基金架構REIT不得投資供居住使用住宅,提高重大違反攸關受益人或投資人權益保障之事項罰鍰金額,由3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
 
金管會表示,參考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地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採基金架構發行,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及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與現行信託架構REIT併行,未來業者可選擇透過基金架構或信託架構發行REIT,營運架構將更具彈性。
 
行政院院會。記者劉宛琳/攝影
行政院院會。記者劉宛琳/攝影
 
金管會說,我國透過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擔任管理機構,發揮管理專業,以及透過簡化追加募集程序及確保收益支持等方式,有利基金規模持續成長。允許REIT進行關係人交易,提升REIT資產配置彈性;藉由分離保管及管理責任,將使權責劃分更明確。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名稱調整為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修正包括基金架構REIT為契約型基金,由委託人(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與受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REIT投資人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開放證投信事業得兼營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
 
在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設立資格條件方面,要求具不動產投資管理經驗之機構擔任專業股東,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50%; 參考國外制度暨考量現行證投信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擬授權金管會訂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等資格條件;要求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含專營及兼營)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規範部分, REIT投資標的範圍,主要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項目;明定REIT應至少有一定比率投資於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且每年分配收益應達可分配收益之一定比率。
 
為強化對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監理,將重大違反攸關受益人或投資人權益保障之事項罰鍰金額上限,由3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
聯合報 記者劉宛琳/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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