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者袁延壽/台北報導
由台開(2841)與花蓮縣政府合作開發的花蓮光華樂活園區,在去年開發期間屆滿,有約22公頃產業用地未售出,花蓮縣政府日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行使產創條例第47條第2項第1款的裁量權,並須支付合理價金(約40億至60億元)購回未售土地,台開昨(21)日指出,此案已經最高行政法院依法同意。
花蓮縣須支付合理價金購回未售土地。(資料照片/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台開指出,當初與花蓮縣政府合作開發光華樂活園區,先後投入開發資金與代墊款;現在開發期間屆滿,花蓮縣政府依法必須向法院提出未售地處理方法。依產創條例,花蓮縣政府收回土地的同時,也必須要支付開發商所花費的開發資金與代墊款。
據了解,依產業創新條例內容,花蓮縣政府可以用合理價格買回未售土地後,再依法重新公告招標出售這些土地;或縣府因缺乏經費支付給開發商,則這些土地就會由開發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