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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地節稅? 政院修法堵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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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避免有錢人透過捐地節稅,鑽法律漏洞,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所得所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針對非現金捐贈抵稅項目,無法拿出購入憑證或受贈無法取得成本時,抵稅額度授權財政部核定金額計算。

以往富人欲透過捐地節稅,鑽法律漏洞,如今以修法來補足疏漏。(圖/好房資料中心)

民國90年代初期,許多人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低價售給有錢人,富豪再透過捐地給地方政府抵稅,依公告現值可以抵稅40%,出現套利行為,造成逾上百億元捐地節稅漏洞。今天通過的草案,針對這項弊端加以修正。

草案針對非現金捐贈抵稅金額認定或計算,修法明訂。

非現金捐贈抵稅的扣除額認列,一般依實際取得成本計算,但有些情況無法依實際取得成本計算時,明訂授權財政部核定扣除額認列標準,包括無法拿出憑證、受贈繼承而來,或捐贈物品會捐耗折減或波動等情況。

財政部在民國92年起,透過解釋令,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項目,均依公告現值16%認列扣除額,但大法官認為16%比率沒有法律依據,要求財政部須明訂法源依據,因而提出這次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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