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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警「包庇吃案」算妨害公務?可受公評逆轉無罪確定

#居家 #政策 #地方
聯合報記者曾健祐/綜合報導
 
台中張姓男子檢舉騎樓占用,他不滿第一分局女警處理結果,2人大吵時口出「就是你在那邊包庇吃案縱容」等語,法院一審以張攻擊女警擔任警職公正性,依妨害公務判他2月;二審則認為,張男是就可受公評之事評論,非杜撰或毫無意義謾罵,撤銷改判他無罪,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張男2019年9月打電話檢舉騎樓堆積物品,第一分局1名女警獲報到場,張不滿對方處理結果朝她辱罵「就是你在那邊包庇吃案縱容」、「你每次來都是在那邊包庇吃案」,足以貶抑一般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女警的人格、名譽。
 

 

台中第1分局。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第1分局。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地院一審時,張否認侮辱公務員,辯稱是在評論女警處理這件公共事務的意見,她沒去處理自己報案的違規地點,還說警察的行為都是可受公評;女警則說,當天到場沒發現違規所以未開單,張就在大馬路上大聲說他圖利、包庇等語。
 
法院勘驗密錄器發現,雙方衝突前,女警因質疑張男移動她機車,一再質問「你為什麼要移我的車?」還說「你不要一直看我胸部」、「你這是性騷擾」,爭執過程張脫口「你在那邊包庇吃案」等語。
 
一審以案發情境、張男態度及言語內容觀察,認為他使用的言詞有輕蔑、貶損,且攻擊女警擔任警職的公正性,依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張男針對女警執勤行為,而員警是否依規法取締交通違規,與公眾往來安全息息相關,事關公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張男就其認知發表個人主觀評論,非空穴來風或捏造,難認有真正惡意。
 
二審指出,張男因和女警觀點、認知不同,雖以負面過當用詞評斷,但女警本身到場也沒先詢問張或住戶有無舉報違規一事,僅拍照存證而已,認定張男非杜撰子虛烏有之事,也不是毫無意義謾罵,是就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主觀意見之適當評論,得阻卻違法,撤銷改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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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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