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所謂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完成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新購的土地移轉現值若是超過原出售土地移轉現值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數額,可以向出售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但最高退稅額以所繳稅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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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園哥出售舊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為150萬元,已繳土地增值稅10萬元,新購房屋的土地現值200萬元,因200萬-(150萬-10萬)=140萬,但退稅額最高以已繳土地增值稅10萬元為限,故重購退稅額即為1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出售及重購地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如非屬同一人,是不能退還土地增值稅,除此之外,尚須符合以下條件,始可適用:
1.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
3.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地出售前 1 年內及重購地重購後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4.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平方公尺部分。
5.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