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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批性工法漏洞最大:調查期留職停薪變相處罰被害人

#地方 #政策 #性平三法
聯合報記者林琮恩/台北報導
 
立院衛環委員會正進行性平三法修正案審查。立委指出,性平三法中漏洞最大者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不只行為人是公司負責人的案件如何調查懲處長期存在問題,調查期間被害人留職停薪,也會造成經濟弱勢的勞工不敢提出申訴;勞動部官員年初出席公聽會時竟表示性工法、性騷法不必開兩口灶,明顯缺乏對權力性騷的之能。
 
立法委員洪申翰表示,性平三法中「漏洞最大的就是性工法」,尤其當性騷行為人本身就是雇主或負責人的調查、懲處問題,長期存在漏洞。自己年初才召開公聽會,希望修法納入外部獨立調查機制,當時勞動部代表卻說,最高負責人沒有雇主,應由性騷法處理,還說「性騷擾沒必要去區分誰摸誰,開兩口灶(指性工法、性騷法)。」勞動部身為最高主管機關,竟認為職場中不對等關係下的性騷事件,與捷運中被陌生人性騷事件意涵相同,相當不妥,形同放棄對勞動官業、權利性騷的知能。
 

 

立法委員洪申翰表示,性平三法中「漏洞最大的就是性工法」。記者林琮恩/攝影
立法委員洪申翰表示,性平三法中「漏洞最大的就是性工法」。記者林琮恩/攝影

 

 
洪申翰也說,勞動部提出的性工法修正案,規範被害人在調查期間得留職停薪。但對基層勞工來說,一但留職停薪,社會保險也會暫停,再加上房租、生活費等支出,「若戶頭沒有十萬,誰敢接受調查?」質疑留職停薪的規定是變相懲罰受害勞工,且是在提出申訴、還沒開始調查前就讓勞工權益受損。
 
他表示,若真要員工留職停薪,政府應提供救助津貼,支應被害人在調查期間的生活所需,否則將讓經濟狀況較差的被害人,反而失去申訴的機會;也有法律學者提出,留職停薪代表勞動契約變更,通常是員工違法才會用上,是處罰的概念。
 
立法委員林為洲質疑,性工法修法第一條竟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其調整表面文字不如針對實質內容進行修正,落實立委、民間要求的外部調查機制,現在條文中反而看不到。
 
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留職停薪與否,選擇權在被害人,當初針對最高負責人是性騷行為人時,被害人能留職停薪的法條,是擔心員工為難,調查期間還要面對雇主,絕無懲罰被害人的動機,若委員認為機制有不夠細緻之處,均可再討論。至於法律名稱的修改,則是因為要強調「性別平等」的工作環境。
聯合報 記者林琮恩/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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