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己由/台北報導
83歲謝姓老婦將房子送給獨生子,兒子卻打官司搶房客承租合約,使她原本租金收入中斷,老婦認為兒子坐收每月高達14萬多元的租金,另繼承她先生21筆房地遺產,生活富裕,卻只給少少生活費,未盡扶養義務,感傷「養兒未防老」,憤而提告撤銷贈與,法官判准她可收回房屋。
養兒未必能防老!一名婦人將房子贈與給小孩,不料卻遭而打官司搶房客承租合約,婦人不僅沒了房產,兒子也只願給他少許的生活費。 (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冠夫姓的謝姓老婦,丈夫過世後,靠出租房屋過活養老,9年前,她將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樓房屋,過戶給兒子後,兒子後來卻以訴訟手段趕走房客,導致她養老的房租收入中斷。
老婦還說,兒子每月只給她800到3000元不等的生活費,前年11月,她開膽囊切除手術出院,日常生活需專人照顧和協助,她不得不發存證信函,要兒子給她生活費、看護費和看病零用金共6萬元,但兒子收到信函後只付2萬5500元。
以她目前的狀況,每月至少需要2萬元生活費,兒子受贈房屋後,月租收入14萬5000元。加上先生往生前買給兒子的房屋月租7萬元,還有兒子繼承先生的21筆不動產遺產,生活相當富裕,竟對負擔她的生活費敷衍以對,因此要撤銷對兒子的房屋贈與。
台北地院審理後,老婦兒子辯稱,母親繼承父親現金、存款和股票,且每月還領取雲林縣老人年金7000元,資力足以維持生活,他也沒有不履行扶養義務。
法官認為,雖然謝男有3位姊妹也是月付3000元給母親,但民法規定扶養不是簡單的除法平均分擔,應依經濟能力分擔義務,謝有許多房地產,租金收入豐厚,應負擔母親每月維持基本生活、看護的開銷,顯然不是他每月匯款800至3000元就可滿足,謝確實未盡扶養義務,判他應將八德路的房子所有權還給老母親。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