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建議,企業可赴台灣已簽署租稅協定的32國投資,在租稅資訊充分交換下,可避免雙重課稅且有優惠,如股利上限稅率10%,相較一般國家25%更低,可增添企業競爭力。但企業必須符合三要件,包括投資的國別須為已簽署租稅協定國、企業總部須設在台灣,且具備雙重稅籍下、企業須備妥經常業務地點認定。
為避免雙重課稅與保障企業權利,國際財政司與印度、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等32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企業投資這32國且符合三要件,可享有協定之優惠,例如營業利潤中的海空運輸費免稅,投資所得的股利、利息、權利金享減稅優惠,以及財產收益的不動產所得、財產交易所得也能享部分抵免。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建議,企業可赴台灣已簽署租稅協定的32國投資,在租稅資訊充分交換下,可避免雙重課稅且有優惠,如股利上限稅率10%,相較一般國家25%更低,可增添企業競爭力。(王錦河攝)
官員舉例,假設甲公司投資A國乙公司,取得乙公司分配的1千萬元股利。依據A國所得稅法規定,非居住者取得該國股利適用的扣繳率為25%,因此,甲公司的1千萬元股利須在A國扣繳250萬元。
隔年甲公司辦理台灣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可持完稅憑證回台扣抵,因A國25%扣繳稅額超過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因此甲公司報稅後不需再繳納額外稅款,整體而言甲公司繳給A國250萬元稅金。
假設台灣與A國政府簽有租稅協定,雙方協議股利上限稅率為10%。甲公司取得A國乙公司1千萬元股利時,扣繳稅額就會從250萬元降為100萬元。
次年甲公司辦理台灣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應納稅額170萬元,以100萬元完稅證明扣抵後甲公司僅須補繳差額稅額70萬元,整體而言甲公司繳給台灣70萬元稅金、繳給A國100萬元稅金,相較下甲企業可省80萬元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