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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賠50萬元 沒報房地合一稅遭罰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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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綜合報導
 
高雄市一位納稅人今年以450萬元賣出房地,那是他在107年以500萬元買進的,是賠售,賠了50萬元。這位納稅人沒有申報房地合一稅,過戶三個月後,高雄國稅局開罰他1,500元。
 
高雄國稅局官員指出,賠售沒報房地合一稅的案子常常碰到,還是有很多納稅人以為沒賺錢就不用報房地合一稅,目前的處罰不重,但不少人接到罰單還是會很不高興。
 
示意圖/聯合報資料照
高雄、台南房市搶眼熱鬧。 記者林政鋒/攝影
 
高雄國稅局大概每三個月會勾稽房地移轉登記和房地合一申報檔,找出沒有申報房地合一的案件清冊,逐一查核。等到進入查核程序,就要開罰。
 
官員說,其實現在國稅局都有主動通知申報,在納稅人繳完土地增值稅之後,國稅局就會發單提醒。繳完土地增值才能辦理過戶,「納稅人在過戶前就會收到國稅局的提醒,提醒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和個人綜合所得稅不一樣,官員說,納稅人算一算只要稅額是零,不申報也沒有關係,因為只有漏稅罰,但是房地合一是強制申報,沒有申報還有行為罰。
 
行為罰的最低處罰金額是3,000元,但房地合一稅是新稅目,納稅人比較不熟悉,所以,官員表示,有減輕處罰的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第一次因未申報房地合一稅被裁罰者,行為罰減半。未申報房地合一稅目前的行為都採最低水準,罰3,000元,首次未申報減半處罰,罰款減為1,500元。
 
高雄國稅局再次說明詳細規定指出,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計算後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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