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志晃、盧金足、吳敏菁、黎薇/綜合報導
對於一例一休爭議,南投縣政府擬出自治條例草案,但在縣府審議時,有局處長認為若自治條例牴觸《勞基法》,恐怕讓資方無所適從!縣長林明溱表示,將邀集理念相近的縣市溝通、建立共識,促請中央修法,或聯合訂定自治條例;中彰苗縣市不約而同表示,只要不牴觸中央法規,樂觀其成。
左至右分別為台中市長林佳龍、彰化縣長魏明谷、南投縣長林明溱及苗栗縣長徐耀昌。(本報資料照片)
南投縣因應一例一休所擬的自治條例草案,主要內容包括考量南投縣產業特性,因工作需要,勞工每月可加班54小時;加班費一律採計1.5倍支付,便利雇主、勞工計算;加班費每月差短1500元內,要求立即補足,當年再違法者裁罰;各行業都可依程序協商,採用變形工時;特休假以曆年制計算年資;年度加薪3%以上企業,得不列勞動檢查對象,鼓勵雇主為勞工加薪等。
昨天上午,縣務會議討論自治條例草案時,觀光處長王源鍾、建設處長李正偉指出,自治條例如果牴觸中央法令,不會獲得核定備查,等於無效,屆時,企業要依循《勞基法》還是自治條例?將造成企業主無所適從。社會及勞動處長林俊梧表示,一例一休歷經爭議,勞動部日前開會時,已表明輔導與勞檢並行的態度,且以輔導為主,顯示中央未來可能修法改善。
林明溱表示,自治條例草案訂定後,尚未與其他事業單位、勞資雙方討論,而且,其他縣市也對修訂條例有不同想法,因此,請社會及勞動處先再與鄰近縣市、企業主研商,讓自治條例內容更完備,符合勞資雙方的需求。林明溱說,將尋求理念相同的縣市,針對一例一休爭議建立共識,聯合訂定自治條例,促使中央修法。
對此,台中市府勞工局表示,由於自治條例屬地方自治法規,不能與中央法律、法規命令牴觸,否則會無效。市府也自7月起,給予3個月的法遵準備期,並以勞動部「輔導與檢查併行、輔導先行處罰在後」的原則進行。
彰縣府勞工處長吳蘭梅表示,南投縣政府訂定自治條例,主要內容均包含於彰化縣政府向勞動部反應修法意見中,但考量自治條例與母法牴觸仍屬無效,唯有採修法一途。
苗栗縣勞工及青年發展處長彭德俊表示,尚不清楚南投縣政府提案內容,南投縣府若要利用中彰投苗區域治理平台機制建議修法,針對法規上窒礙難行部分,苗縣樂觀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