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企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果約定由企業或機關代替房東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國稅局在實務上將代繳的稅費視為租金,併入房東租賃所得計稅。
官員認為,過去不少人考量便利性,如果房屋有維修、擴建、稅款、保費等額外費用,房東往往會請承租人或承租企業代繳、以折抵租金。
企業替房東繳稅,仍列租金計稅。圖/中時資料照
![很滿意台北市長柯文哲(上圖左)與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右)28日參訪興隆公共住宅(右圖),兩人查看廚房裡的廚櫃細節。柯會後接受訪問表示,雖然興隆公宅位置較遠,但租金一坪大約530元,能夠住到這樣品質的房子,「差不多了」;下圖為公共住宅的客廳。(方濬哲攝)](https://p1-news.hfcdn.com/p1-news/MTA3NTc1OG5ld3M,/bfe5631623507efa.jpg/qs/w=600&h=600&r=21995)
而國稅局比照房東與承租者兩邊資料,往往會認定這些代繳費用實際上就等於租金,承租人是因雙方簽訂契約、因此代為支付,實際還是租賃財產權利的代價,因此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仍將其列為房東的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