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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登報控遭霸凌37年 北市都發局:各項處分均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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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佳彣/綜合報導
 
京華城容積率高達840%爭議延燒,京華城30日在各報刊登控遭霸凌。台北市都發局30日強調,相關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及容積代金審議,均依法行政。另,京華城認有損害權益部分,該公司已向監察院陳情或另提起行政救濟。
 
都發局說明,京華城捐地30%部分,依民國80年公告都市計畫案規定,該址由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應捐地30%作為公園、廣場,並登記市府所有,以回饋社會大眾。繳交2.2億元一事,依判決書所載,是京華城基於自身同意的行為,非市府課予京華城捐贈的義務。
 

 

 

京華城容積獎勵高達840%爭議,今在各報刊登廣告控遭霸凌。記者林佳彣/攝影
京華城容積獎勵高達840%爭議,今在各報刊登廣告控遭霸凌。記者林佳彣/攝影

 

 

 

至於容積率部分,依民國80年都市計畫載記:「…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560%),但不應損及其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共120,284.39平方公尺)。」
 
都發局指出,京華城自民國99年間起,多次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都市計畫變更,市府均函復法定容積率應為392%,請其修正,但京華城不願修正,自認其法定容積率為560%。
 
都發局說,經京華城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於民國102年提出調查報告,再於民國105年提出糾正認定法定容積率為560%,市府仍認為法定容積率為392%;監察院再於民國106年6月8日請市府依監察法規定到院「質問」,但監察院未採納市府意見,並於民國106年8月7日再次提出審核意見,認定法定容積率應為560%。
 
都發局表示,市府依監察院審核意見,民國107年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釐正法定容積率為560%;另考量市府已於民國87年5月8日核發建造執照,故刪除原民國80年都市計畫書的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120,284.39平方公尺),後續本案改建應以法定容積率560%計算。
 
都發局說明解除整體開發部分,市府於民國103年考量京華城西北側土地建物老舊亟待更新,原整體開發規定使其無法申請都市更新影響改建權益,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刪除原都市計畫整體開發規定,京華城認該案有損害其權益,該公司於民國105年提起行政訴訟,刻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至於京華城稱「配合整體開發代西北側地主捐出600平方公尺土地」,都發局說,經京華城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確認該公司有捐地義務。
 
都發局表示,市府核定容積代金價格均依相關規定,由市府委託三家估價師查估,並提經本市容積代金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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