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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漢姓失原民身分 被判違憲

#原住民 #政策 #居家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葉冠妤/綜合報導
 
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憲法法庭昨判決違憲,條文內容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平等權意旨,應於二年內修正。憲法法庭認為追求原住民身分認同,屬特別重要公益。
 
此號判決預計有九萬五千人受影響,且牽涉的相關法律廣泛,包括考試、採購、參政選舉等相關權益。
 

 

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特別說明,取得原住民身分不等同享有原住民的優惠措施,原住民所得享有的優惠措施依性質宜作適當區分;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的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的自主決定。
 
原民會表示,將依大法官判決所提出的憲法規範要旨,廣泛徵詢原住民族社會意見後,提出符合原住民族意願的法案。
 
本案因有七歲的吳小妹妹和九旬的吳陳春桃、劉陳春梅姊妹分別聲請釋憲,大法官併案處理。
 
吳小妹妹母親是太魯閣族的台北教育大學副教授鄭川如,父親非原住民。
 
九十三歲的吳陳春桃與妹妹劉陳春梅的祖母是原住民、祖父是非原住民,姊妹倆的父親因從父姓,父親未取得原住民身分已亡故,姊妹倆後來雖到戶政機關改名登記原住民名字,卻被認定不符原民身分。
 
憲法法庭指出,原民法要求「先從姓或取名,而後才有身分」,造成差別待遇,另有性別實質不平權的違憲情形。
 
此一憲法判決由大法官黃虹霞主筆,但有呂太郎、蔡宗珍、吳陳鐶、林俊益、張瓊文五位大法官持不同意見,認為該規定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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