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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牌旁沒劃紅線 男子不服停車被罰 法官:沒紅線也不行

#居家 #交通 #公車站牌 #違停
聯合報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莊姓男子在基隆市一處公車停靠站附近停車,被舉發違停裁罰1200元。莊指出,停車地點路旁未劃紅線,主張撤銷罰單。基隆地院審理時查出,市府確在莊男被取締停1個多月後,才在當地劃紅線;但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非劃設標線才生效力,判莊敗訴要繳罰款。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莊男去年2月14日上午將轎車停放在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一路一處公車停靠站旁,基隆市警三分局員警到場拍照採證後,舉發莊違規在「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停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認定違規屬實,裁處1200元。
 
莊姓男子在公車停靠站附近停車,被舉發違停裁罰1200元。莊指停車地點未劃紅線,主張撤銷罰單。基隆地院指出,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非劃設標線才生效力,判莊敗訴;圖非案發公車站。記者邱瑞杰/攝影莊姓男子在公車停靠站附近停車,被舉發違停裁罰1200元。莊指停車地點未劃紅線,主張撤銷罰單。基隆地院指出,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非劃設標線才生效力,判莊敗訴;圖非案發公車站。記者邱瑞杰/攝影
 
莊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處公車招呼站長20公尺以上,他的車距離招呼站超過10公尺。此外,停車路段如不能停車或臨時停車,市府應劃設紅、黃線,但他停車時,該處並無紅線,表示市府許可停車,聲明撤銷處分。
 
新北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警方採證照片顯示,以莊車停放位置旁水溝蓋為測量基準點,至公車停靠區約4.9 公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禁止臨時停車處也不以繪設紅黃線為必要,舉發並無不當。
 
法官指出,莊車被舉發違停處共有3個公車招呼站牌,地面繪設長方型區域白色實線,範圍內標示「公車停靠區」字樣。依交通部規定,公車招呼站10公尺計算,以招呼站牌為起算點前後10公尺;如有數個站牌,則以兩側站牌為起算點。檢視警方採證照片及測量測繪製的現場圖,莊車停放位置確實距後方公車站牌4.9 公尺。
 
法官查出,莊男被舉發違停路段,在去年3月18日才繪設禁停標線,莊稱停車時當地尚無禁停標線屬實。然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並不須主管機關劃設標線、標誌才生效力原告。莊男主張未繪製紅線,代表許可停車是誤解法令。本案裁處無誤,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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