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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房地產賣方爽約...買方拿了違約金「遺漏這件事」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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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買賣房地產,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由買受人受領違約金,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買受人應以該項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就有民眾買賣土地,因賣方無法履行契約,買方拿到一筆千萬元違約賠償金,但卻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遭處罰鍰破200萬元。
 
台北國稅局指出,張先生在2019年1月以3,000萬元向陳先生購買台北市一處房產,並給付簽約金300萬元,沒想到陳先生認為買賣價金過低而反悔不賣,並拒絕支付買賣合約所約定的違約金300萬元,張先生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109年度)1月經法院判決確定陳先生應返還甲君支付的簽約金300萬元外,另應支付違約金300萬元,陳先生依判決結果於2020年2月支付張先生上述違約金額。
 

 

民眾買賣房地產,因賣方無法履行契約,買方拿到違約賠償金、但卻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遭處罰鍰損荷包。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為協助社區居民提升生活品質,免費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不過張先生收取違約金後,未將收受的款項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台北國稅局查獲,於是將該筆違約金扣除相關訴訟等費用30萬元後的餘額270萬元,計入張先生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此外,也有買賣土地因賣方違約,買方拿到千萬違約金、但未辦理綜所稅申報而遭重罰。王先生於2016年(105年度)3月與賣方林先生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給付訂金1,000萬元,但後來林先生因無法履行契約,於是在同年8月與王先生協議解除契約,雙方約定由林先生歸還王先生已付價金1,000萬元、並支付違約賠償金1,200萬元,林先生也開立支票交付王先生;但王先生沒有在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所得,經國稅局查獲,核定漏報其他所得1,200萬元,補徵應納稅額54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罰鍰270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明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包含10類所得,生活中常見的個人因他方解除買賣契約而收取的違約金,屬第10類其他所得,是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需一併檢附成本及必要費用的相關單據佐證,若遺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外,還會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民眾不可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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