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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定義內政部、法院喬不攏?專家:買方只能勤做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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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C地產王
 
鬼月到,凶宅傳說再度被提起,而在台灣的民情風俗下,多數民眾都對凶宅避之不及,一間房子一旦被貼上凶宅的標籤,也意味著身價大跳水,但凶宅到底應該如何定義?購屋民眾又該如何避免買到凶宅呢?元宏不動產加值服務平台創辦人周昆立指出,雖內政部對凶宅曾函釋加以定義,但是從過往法院判定結果來看,卻常跟內政部定義有所出入,而且,實務上出於保護個資的原因,警察等公家單位也不會提供凶宅資料查詢,等於讓購屋者如同誤入森林的小白兔,購屋前只能自求多福,只能做足功課才可以降低誤入雷區,降低買到凶宅的機會。
 
周昆立指出,內政部曾在2008年曾對凶宅給出如下定義:「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這代表只要房屋專有部分出現非自然死亡,或是有求死行為導致後來致死,該房子都算凶宅。
內政部對凶宅曾函釋加以定義,但是從過往法院判定結果來看,卻常跟內政部定義有所出入。(示意圖/東森新聞)
▼內政部對凶宅曾函釋加以定義,但是從過往法院判定結果來看,卻常跟內政部定義有所出入。(示意圖/東森新聞)
不過,因內政部的函釋並不具備拘束法官的效力,只能作為法官裁判時之參考資料,因此目前在實務上仍應以法院的判決為準。而目前法院對凶宅的判定各有見解,也讓凶宅影響屋主權益的效果變得更加模糊。
以凶宅判定難預料來說,過去曾有案例從頂樓跳樓並陳屍於2樓的露台上,2樓屋主向死者家屬或繼承人求償,按照內政部的說法,露台並非專有部分,因此2樓不屬於凶宅,但法院卻認為,判斷房屋是否成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經過、事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最終判定2樓為凶宅,須賠償給屋主。
以凶宅造成價值減損責任依歸來說,過去曾有租客患憂鬱症從豪宅跳樓自殺,導致屋主向租客母親求償,按內政部的定義,該豪宅屬於凶宅,也造成屋主資產減損,須賠償。但法官認為,無論跳樓自殺或墜樓意外,都並未損及房子的功能,而且自殺行為雖然不被社會認同,但也不能說死者的行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更何況死者罹患憂鬱症,縱使是自殺,也不是故意要造成房屋貶值,因此判定屋主求償敗訴。
 
由於目前法院和內政部對凶宅的定義各有不同,民眾在買房、租房時就更加要小心謹慎,努力做查核。不過,因目前保護個資的規定,台灣沒有任何一家公家機關提供凶宅資料供查詢,普通民眾若想打聽是否為凶宅,除上網查找新聞資料,向社區管理員、鄰居打聽等途徑之外,就只能選擇熟悉當地的房仲業務,讓他們幫忙把關,其實風險不小,只要稍有不慎、資訊收集不足,就可能誤入「凶宅」雷區。因此,希望未來政府可以規劃在不損害民眾隱私及個資的前提下,提供官方的凶宅查詢資料庫,讓民眾有查詢的管道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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