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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注意!「這情形」不能享土增稅優惠

#理財 #包租代管 #租金補貼 #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 #房屋稅

住展雜誌記者陳曼羚/綜合報導

政府為保障弱勢族群居住權益、活化閒置房屋,積極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人政策,屋主將房屋提供包租代管,或提供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經主管機關認定成為公益出租人,即可享地價稅、房屋稅等優惠稅率,不過若出售土地,則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優惠。
 
公益出租人享地價稅、房屋稅優惠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發生的租稅,而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增稅優惠稅率分為「一生一次」、「一生一屋」2種,稅率較一般用地的稅率優惠不少。要適用前項優惠,土地須為自用住宅用地,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情形。
 
土增稅優惠限自用住宅用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人出售土地,須符合「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年5年內」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才可申請「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財稅局說明,房東將住宅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公益出租仍屬於出租行為,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求,所以出售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房屋坐落的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及第5項第5款規定,不符合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因此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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