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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檢逃逸罰萬元 高屏件數反增

#地方 #交通 #拒檢 #逃逸
聯合報記者林保光、陳弘逸/綜合報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018年9月加重不服警察攔檢逃逸罰則,高雄、屏東近年拒檢逃逸件數不減反增,許多民眾不知道一時心虛拒檢逃逸代價至少罰1萬起跳,因為路口監視器、警方隨身密錄器等蒐證工具更完備,成為執法利器。
 
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統計,新法實施前,2017年拒檢逃逸有1122件,2018年1至8月,警方舉發619件,新法實施後,9至12月共343件,去年拒檢逃逸件數增加到1632件,比2017年全年增加510件,今年1至7月拒檢逃逸已有1010件。
 
警員隨身戴著密錄器,加上路口監視器畫面等蒐證利器,可作為不服警察攔檢逃逸的舉發證據。記者陳弘逸/攝影
警員隨身戴著密錄器,加上路口監視器畫面等蒐證利器,可作為不服警察攔檢逃逸的舉發證據。記者陳弘逸/攝影
 
屏東縣也有增加情況,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開出283件,2018年9月修正罰則後,去年9月至今年7月底已開出356件,有明顯增加趨勢。
 
高雄警方表示,新法修正後,警政署重視這項執法成果,取締拒檢逃逸分數調高,取締交通違規達400分,可記嘉獎一次,半年最多7次嘉獎,有獎勵當誘因,第一線警察更積極取締,且員警普遍佩戴密錄器,加上路口監視器畫面也能當舉發證據,科技輔助讓舉證更便利,讓拒檢逃逸成案率提高。
 
立法院2018年5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修正案,2018年9月上路實施,駕駛人如違規又拒檢逃逸,除按違規行為開罰,另處1萬元至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5年內違反這項規定2次以上,處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5年內有第2次以上拒檢逃逸,直接開罰3萬元。
 
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表示,取締交通違規,包括當場舉發、逕行舉發、肇事舉發、職權舉發及民眾檢舉等5種方式,一般交通違規不能利用監視畫面當逕行舉發依據,但在舉發拒檢逃逸,可以當取締佐證。
 
警方指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規定,有維護治安必要時,可以監視器或其他科技工具來蒐集資料,因警職法僅規定「為維護『治安』必要」,條文中不包含取締交通違規,警方不能光憑監視畫面取締一般交通違規。
 
不過,依據「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可逕行舉發,警方對拒檢逃逸行為,因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的違規行為,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2條第四項法源,引用同法第60條罰則,寄罰單給拒檢逃逸的車輛車主,若車主主張自己不是拒檢逃逸當事人,可提申訴改罰實際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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