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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吞客戶78萬土增稅 允賠償土地卻神隱 法官駁回

#理財 #政策 #地政士 #土增稅 #土地 #地方
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苗栗縣張姓男子是地政士,2017年5月間收了客戶78.9萬現金,本要協助繳納土地增值稅,卻私吞。一審時,張未賠償損失,遭判刑10月、沒收78.9萬元,張上訴二審,允諾賠償名下土地,請法官不要宣告沒收,卻將手機變更空號、也未與被害人聯繫。法院審結,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苗栗縣張姓男子是地政士,2017年5月間,曾姓客戶購買新竹縣一筆土地,收了對方78.9萬元的土地增值稅,轉交給張,以利後續辦理相關土地登記、土增稅繳納事宜,不過張收了錢之後,卻將該筆現金侵占,沒有繳納給縣府稅捐稽徵局,曾經縣府通知後,為避免土地移轉登記遭塗銷,又自行補繳了78.9萬元的土增稅。
 
苗栗縣張姓地政士涉嫌侵占客戶的土地增值稅,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苗栗縣張姓地政士涉嫌侵占客戶的土地增值稅,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曾姓客戶提出業務侵占告訴,一審認定,張有公共危險前科,曾遭判刑,又在執行期滿的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難認素行良好,加上沒有賠償被害人損失,達成和解,依法判刑10月,沒收犯罪所得78.9萬元。
 
張男上訴台中高分院,辯稱願意塗銷名下已設定抵押20年的土地,並將該筆土地移轉給曾姓客戶,以賠償損失,希望二審法官,不要宣告沒收,不過案件在二審審理的3個月期間,張男都沒有與被害人聯繫,被害人以LINE、電話聯繫,張男都沒有回應,法官當庭撥打張男手機,發現已成空號。
 
合議庭審酌,張男雖然允諾賠償,但直至法院宣判,都沒有履行跟被害人允諾的條件,所以二審審理後,認為一審針對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都已有考量到,沒有二審需要重新審酌的地方,因此駁回張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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