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自住用房屋稅率為1.2%,另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處表示,如自行興建或新取得(買賣、贈與、繼承……)之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3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另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因部分房屋出售後,而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提出申請始可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可檢視該繳款書使用情形,倘符合自住房屋規定,可掃描本年(112)房屋稅繳款書信封內頁之QR-Code連結申請,或利用所附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另外,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112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4月中旬起會陸續收到繳款書,請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該處表示,本次房屋稅開徵課稅所屬期間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民眾收到繳款書後,請先仔細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房屋坐落地址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的稅款。
提醒民眾,112年期房屋稅之繳納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請民眾留意繳納期限並如期繳納。另納稅義務人若未收到繳款書或不慎遺失,或對稅額等內容有疑問,可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