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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遭黃子佼脫衣拍照 保護司:檢警知悉就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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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邱宜君/綜合報導
 
旅法網紅Zofia今在社群公開10多前年、她17歲時遭知名藝人黃子佼在車內強吻,黃子佼還藉故找她去酒店房間,以藝術為由迫使她脫上衣拍照,當她害怕後悔,情緒潰堤落淚時,仍繼續拍照並說「你流淚的時候也很美。」黃子佼今公開道歉、承認犯錯,但由於被害人明確指出事發當時她年僅17歲,黃子佼很可能還有法律責任要面對。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表示,以被害人當時年齡來看,上述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這是非告訴乃論,不需要被害人提告,只要檢警知悉,就要啟動偵辦。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拍攝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聯合報資料照片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拍攝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聯合報資料照片
會不會已經超過法律追溯期?張秀鴛說,這就要由檢警去確認,因為不同行為對應刑期之追訴期可能都不太一樣。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所謂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行為,包括拍攝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按第36條規定,這種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根據第3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第51條規定,違反上述36條、39條相關事項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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