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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爆案高市府過失最重 榮化、華運判賠3億6千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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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劉星君/綜合報導

4年前高雄氣爆,造成32死、321人傷,高市府提出「代位求償」,3000多名災民將損害賠償請求權受讓給高雄市政府,市府代位求償向榮化、華運及中油合計求償10億5千多萬,高雄地院分6案,歷時2年多審理,今宣判,法院認定中油無過失,市府、榮化及華運在氣爆事件負擔比例為四成、三成、三成。因災民對市府的請求權超過兩年時效,榮化、華運負擔六成賠償,應連帶賠償3億6551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市府在氣爆相關訴訟案件中,從檢方起訴、高雄地院刑事到民事判決,法院認定,氣爆發生,其遠因於20多年前公務人員在監工、驗收箱涵不實,所需負的責任最重。

高雄氣爆,高雄地院認定市府在氣爆案中有四成過失最重。(圖/報系資料照)高雄氣爆,高雄地院認定市府在氣爆案中有四成過失最重。圖/報系資料照

2014年7月31日晚間,華運透過四吋管加壓輸送丙烯至榮化的大社廠,發生供料不正常,兩公司員工未巡管,就以壓力、流量異常,採用錯誤保壓測試,使得大量丙烯外洩,當晚接近凌晨釀成嚴重死傷。

前鎮區二聖、凱旋路口地下箱涵,被檢方查出,20多年前監工、驗收不實,三條石化管線竟未遷管,長年懸空曝露在水氣中,導致管線第一層保護包覆層破損,又懸空埋設排水箱涵,管線第二層保護的陰極防蝕法缺乏導電介質而失敗,管壁因而由外向內腐蝕,日漸薄弱;現任高巿府祕書長趙建喬等三名公務員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今年5月一審重判4年10月。

法官認為,中油在氣爆案免責,中油不是四吋管線所有權人,沒有負責保養,檢測及維護義務,認定沒有過失。

高雄氣爆後,高市府提出「氣爆事件求償救助計畫五部曲」,寫著「市府先付錢給您,再代您打官司」,當時市府角色被外界質疑。法院審理,榮化、華運提出,市府用善款換取災民賠償請求權,卻反以代位求償手法對他們提告。

法官認為,高市府是統籌分配善款扮演社會救助角色,善款不是損害賠償金額一部分,被害人仍可保有對市府的賠償請求權,「災民的請求權,沒有因為領到善款而消滅」,然而,災民對高市府賠償請求權已罹於兩年短時效,榮化、華運負擔六成賠償金額,判賠3億655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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