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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建照展期 仍不可順延完工

#預售 #政策 #地方 #建照
經濟日報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近期屢有民眾反映部分預售屋建商逾期完工不給付遲延利息,或以建照展期作為順延完工事由。對此,內政部昨(21)日表示,建商這種作法已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消保法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表示,為保障消費者,已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內政部指出,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應按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
 

 

內政部表示,為保障消費者,已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圖/聯合資料照
最近許多房市群組中瘋傳財政部「重新定義」預售屋費用認定方式,即「預售換約移轉」課稅計算方式趨嚴,免稅額變相縮水。圖/聯合資料照

 

 
另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應同時賠償違約金;如買方不願解除契約,建商仍應持續依照遲延日數給付遲延利息予買方。
 
內政部說明,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的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得順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內政部表示,建照展期為行政管理措施,並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契約效力,賣方不得逕以建照展期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順延契約約定之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又依民法第254條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超過三個月時,僅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建商為違約之一方,並無解除契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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