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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精神衛生法 強制住院須法官裁定不得超過60天

#精神衛生法 #居家 #政策
聯合報記者林銘翰/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對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等規定,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同時明定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且採取參審制,而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
 
《精神衛生法》自1990年公布施行至今,期間雖然歷經4次修正,但是台灣近年精神疾病的社會案件頻傳,包含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小燈泡事件、鐵路弒警案、超商店員口罩殺人案等,引發社會議論。
 

 

立法院上午舉行院會,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右)敲槌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記者葉信菉/攝影

立法院上午舉行院會,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右)敲槌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記者葉信菉/攝影

 

 

三讀條文明定,為了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特此制定本法。
 
三讀條文刪除現行對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得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等規定,並且明定精神照護機構若因醫療需要,經病人同意而限制居住場所或行動,應該遵守相關規定並在最小限制範圍。
 
現行《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三讀條文明定,強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審查會應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提出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聲請,並且協助法院安排審理。
 
三讀條文也明訂,法院裁定採參審制,組成成員包含法官、精神科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等,法院裁定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
 
三讀條文明定,若經2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的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的必要,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在屆滿14天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強制住院,聲請裁定次數以1次為限,延長強制住院期間不得超過60天。
 
此外,根據現行條文規定,緊急安置期間不得超過5天,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日起2天內完成,為了配合強制住院後的法院審理作業時間,三讀條文則將安置期延長為7天,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次日起3天內完成。
 
三讀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在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協助事項包括協助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維護現場秩序及人員人身安全,還有載送照護嚴重病人至指定辦理強制社區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接受治療。
 
由於新法牽涉跨部會,溝通協調層面甚廣,三讀條文提及,有關《精神衛生法》的施行日期,除了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治療條文及對應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其餘條文自公布後2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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