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有無提供勞務 舉證責任在雇主
2017/06/12 11:22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不少企管顧問公司指導雇主建立「加班申請制度」來應對勞動檢查,強調勞工自願加班,但法院判決有不同見解,就算有加班申請制度,仍要依照是否有提供勞務為主。
雇主建立「加班申請制度」來應對勞動檢查,強調勞工自願加班,但法院判決有不同見解,就算有加班申請制度,仍要依照是否有提供勞務為主。示意圖/好房資料中心
勞動部表示,法院判決皆屬個案,但若雇主主張打卡記錄不等於提供勞務的時間,雇主必須舉證,勞工在那段時間並無實際提供勞務。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指出,現在很多公司都提供員工遊憩設施,可以讓員工留下來自由使用,因此備置出勤紀錄方式就更為重要,「這也可以讓雇主釐清工作場所的定義,像是科技公司的工程師,就算雇主舉證他不在原本的機台區域,還不能說明他未提供勞務,因為勞工可能在其他樓層洽公、開會,這樣也是算在工作」。
不少勞工反應,公司雖然有加班申請制度,但申請手續繁複、必須繳交書面報告、還可能遭主管刁難,申請成功案例只是少數;甚至還有金融業勞工透露,當超過下班時間時,公司電腦雖然會跳出是否加班的視窗時,不管按幾次「是」的選項,系統都不會有反應,只好默默按下「否」的按鍵後繼續工作。
鄒子廉強調,希望公司可以對員工做好自主管理,公司管理有沒有制度化、人性化、讓勞工可以覈實申請加班,「不能宣稱有這制度,卻無法申請、阻擋加班,當勞檢員在第一線發現疑似有這種現象時,就會要求雇主提出勞工並無加班的證據,要以勞工實質是否有在從事勞務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