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修好就得交屋?消保官這樣說
2021/02/12 07:00
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行政院消保處在109年10月時曾公布,抽查全台50個預售屋建案的定型化契約,竟只有4案是完全合格的,其中違規情節最嚴重的項目是「通知交屋期限」,不過這些條文其實是無效的。
根據消保處的抽查結果,共有35個案件的「通知交屋期限」違規,內容包含擅自降低遲延利息數額以及將「交屋前」之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之保固責任。
建商要求先交屋後維修的作法,其實並不符合規定。示意圖/Pixabay
另一常見的狀況,是建商會要求買家不得以房屋有修繕必要作為不交屋之理由,換句話說,即使房子有瑕疵,買家仍得交付交屋款,建商則需要於交屋後維修、保固。
不過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有關於驗收的規定,業者所提供的契約不得和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不然無效。
不得以需要修繕作為拒絕交屋理由的部分,陳星宏表示這就必須要回到驗屋階段的相關規定,因為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因此在建商完成修繕、複驗合格後,才需要交付交屋款,而不得因有修繕必要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就違反了該項規定,也就是說這項規定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