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銷中古車 適用舊換新減稅

2016/05/04 10:35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車輛汰舊換新貨物稅減免措施今(2016)年上路,中區國稅局指出,近來接獲許多民眾詢問老舊無法行駛的車輛是否可以適用優惠。為鼓勵民眾汰換舊車,報廢已停駛或繳銷、但登記滿一年以上的中古車,仍可適用貨物稅減免。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自今年1月8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車每輛就可減徵貨物稅5萬元。民眾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在前述時限內購入新車亦可享有優惠,新機車每輛可減徵貨物稅4,000元。不管民眾是先報廢後買車,或先買車後報廢,都可適用。

已經停駛或繳銷的中古車輛,只要符合出廠和登記年限的要求,也可減徵貨物稅。舉例來說,甲君擁有一部登記一年以上、出廠十年的小客車,老舊而無法行駛。甲君在2015年10月2日辦理停駛,並在2016年1月25日辦理報廢舊車,之後在2016年3月31日購買新車,即可享有貨物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解釋,民眾持有中古車期間,雖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繳銷,但因為該中古車登記滿一年以上,出廠也超過六年,即符合淘汰舊車的規定。另外,甲君是在今年此項措施生效後才辦理中古車報廢,並在報廢六個月內換購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因此可以減免貨物稅5萬元。

國稅局也補充,市面上常見的「新古車」並無法適用汰舊換新減免貨物稅的優惠。有些車輛經銷商會先請領車輛牌照,再以低於新車的價格賣給消費者。此類新古車雖然沒有任何行駛紀錄,但因為已經領得牌照,購車車主仍須辦理車籍過戶,不符新領牌照登記的規定,所以不能適用貨物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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