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配偶回贈房產 持有期間從寬計算

2014/11/04 09:58

經濟日報/台中報導

烏日區鄭先生問: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如有夫妻間贈與房地再回贈後出售情事,應計算持有期間,據以判斷應否報繳特銷稅。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可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所提醒民眾,如有夫妻間贈與房地再回贈後出售情事,應依財政部100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據以判斷應否報繳特銷稅,如因不瞭解規定或一時疏忽,導致短、漏報稅額者,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補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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