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加碼

2016/12/17 09:45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正案,政策竟又出現髮夾彎。勞動部次長廖蕙芳昨(16)日宣布,勞工休息日加班,自第九小時起,除加班費外,也要給本薪;換言之,雇主須給2.67倍的工資。

廖蕙芳舉例,以月薪約定為3.6萬元的勞工為例,日薪為1,200元、時薪為150元,而休息日的本薪是八小時1,200元,含在月薪裡。若勞工休息日加班超過九小時、未滿12小時時,依原規定勞工加班費可拿到2,900元,但若要多給第九至12小時的四小時本薪(一併計入加班費),勞工可以拿到3,500元加班費,整整多了600元。

國民黨籍立委蔣萬安日前在立法院質詢時指出,勞動部在休息日加班費計算上有大漏洞,加班前八小時有本薪,但第九個小時只有加班費,沒有本薪,形成「加班愈久領愈少」的怪象。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謝倩蒨日前在立法院答詢表示,此係考慮勞資衡平關係,認為雇主不必加發九至12小時的本薪。不過,才一天不到,勞動部打臉自己。

廖蕙芳表示,勞動部檢視法條後,決定在休息日工作進入第九至12小時後,雇主應加發這四小時的本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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