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國有地占用戶 協助安置、緩收
2014/07/01 10:39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財政部國產署昨天表示,即日起對弱勢的國有地占用戶,應先主動協助占用人申請安置或救助,使用補償金則可同意緩收,國產署副署長邊子樹說,未來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都將依此原則辦理。
對弱勢的國有地占用戶,應先主動協助占用人申請安置或救助,使用補償金則可同意緩收。圖為龍江路與長春路之間的國有地爭議空地。(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財政部修正發布「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增訂弱勢扶助的條款。邊子樹說,希望給予低收入戶等社會弱勢占用人適當協助,以避免在排除占用過程中引發更多社會問題。
另外,這一次修正還新增「使用補償金可免計息分期繳納」規定,有助於各機關處理占用的問題。
邊子樹說,目前遭占用的國有公用地中,面積最大的就是北市「華光社區」,在占用處理原則尚未修訂前,對弱勢占用戶已有先協助安置或救助再排除占用的做法,至於「使用補償金」方面,由於司法已經確定,無法提供弱勢戶緩收的協助。
邊子樹表示,目前散落在5千多個機關手中的公有遭占用國有地共約1 萬多筆,面積約7千432公頃;未來各機關處理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都要依據「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來辦理。
占用處理原則修訂後,國有公用不動產的占用人,若為社會救助法規範的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管理機關於排除占用前,要先協助占用人申請公共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安置,或協助占用人申請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
另外,對於弱勢占用人應繳的使用補償金,除已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或其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者外,得同意緩收,但占用人變更為身分或有擴大占用情事時,即依規定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