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建蓋在公用水溝上要拆 他狀告原屋主解約還360萬元
2023/07/01 09:02
聯合報記者李宗祐/嘉義報導
嘉義市林姓男子以360萬元向官女購買公寓大樓1戶房屋,事後被管委會告知增建部分蓋在公用水溝上要拆除,因拆除坪數不少,林男認為已喪失正常使用功能,要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官女主張林男看過房屋現況,契約書上也敘明增建蓋在公設內,不能解除契約。法官判林男解約有理,官女返還價金360萬元,可上訴。
林男在2021年2月間,以360萬元和官女成立買賣契約,同年底林男被管委會告知,因為增建部分下方為大樓的排水溝,導致管委會無法修繕清理排水溝,造成2樓以上住戶嚴重冒水,要求將增建部分拆除,林男這才得知管委會早在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之前已告知官女,官女不但沒有處理,而且還將房子賣給他,增建部分包括房屋的和室、廚房、主臥室,拆除範圍坪數比例甚高,房屋已喪失正常使用的功能,提告解除契約、返還360萬元。
官女主張,管委會的函文內容並沒有明確說明應拆除的範圍、時間及有何不利的後果,直到簽約前,管委會也沒有拆除增建部分的動作,函文僅屬規勸、建議性質,她並沒有故意隱匿重要資訊行為。
又買賣契約上有註記,「標的物內的和室、廚房及主臥室為社區內公設範圍內增建而成。」,林男在訂約前也多次到現場查看實際狀況,已認識房屋增建部分底下有大樓的共用排水溝,增建部分屬於違建,有被強制拆除的風險。林男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法院履勘現場,無法由房屋內部或外觀得知增建部分底下有大樓共用排水溝;當初契約是以總價360萬元購買房地現況(含增建部分,及在增建部分裝潢的和室、廚房、主臥室在內),如果將和室、廚房、主臥室拆除回復原狀,即喪失原有狀態,已喪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又增建部分及裝潢若遭拆除,可使用的面積將較簽訂買賣契約時所見的房屋坪數減少達百分之30,顯然減低標的物的價值。
法官審酌,房屋增建部分底下有共用排水溝,因房屋增建致管委會無法進行清理疏通,造成大樓住戶屋內冒水嚴重,屋主有拆除回復原狀的義務,房地喪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房屋增建部分占總面積百分之30,拆除將減少房地價值,林男請求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360萬元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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