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法律專家昨(3)日表示,根據新版公司法第175-1條解釋表決權拘束與信託契約,未來董事會席次分配約定僅限於非公發公司,將涉及彰銀案當時財政部與台新金的董事會席次合約,關鍵是經濟部以通案考量下,公司法是否溯及既往?
公司法修法前,股東間就董監事席次等分配,多半須輔以表決權拘束契約之訂定才能實現,但新版公司法上路後將肯定非公發公司的表決權拘束契約效力,有助於減少投資糾紛,其但書是公發公司不適用。
銀行情境圖。(好房網News資料中心)
過去彰化銀行案的判決,在高等法院部分確認當事人間關於表決權之契約存在,係為有效之司法契約,因此判決寫明,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取得該銀行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通董事席次。不過在財部、台新金雙方論證中,對於表決權契約效力為一次或永久仍無共識,財部認為效力僅一次,否則等於是買賣公股公司,而台新金主張契約永久有效、認為財部毀約。
不願具名的律師表示,公司法修法後,因為限制公發公司不能有其董事席次分配的表決權契約,有關於此類的司法判決解釋就可能有轉圜空間。他指出,最大的考量點在是否要讓公司法溯及既往,因為法律上考慮溯及既往與否的概念是有無符合豁免適用條款,像是以前的人犯罪,那就是看他犯案的時間點來決定其刑責。
但公司法是一個制度,如果不溯及就等於是不使用,「那就產生一個問題:新的公司可用、為什麼舊公司不能用?」該律師認為,以類似的通案來說,若在司法體系去解釋,可能須函詢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以做為判決論證,對於各公發公司過去的表決權契約認定將個案處理,部分企業經營權將在法庭上有所改變。他也建議,對企業來說最佳的情況是經濟部優先將公司法的溯及既往部分做通案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