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朝野立委檢討娛樂稅的聲浪再起。財政部表示,娛樂稅為鄉、鎮、市重要財源,為免影響地方建設與發展,不宜廢止,但課徵項目可檢討、稅率上限可調降。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22)日將審查朝野立委擬具的《娛樂稅法》第2條及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廢止《娛樂稅法》。
《娛樂稅法》早在民國31年4月公布,因政府財政困難,為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戰時儉約的風氣,而制定筵席及娛樂稅,將相關稅收劃歸為地方收入,其後經過12次的修法,並於民國69年時刪除《筵席稅》。
依照現行規定,課稅項目包括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等。其中徵收稅率最高的是舞廳或舞場以不超過100%為天花板;最低的是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超過5%。
立委陳秀寶、徐富癸、黃捷等人認為,當時被認為是奢侈性消費的電影、舞蹈、戲劇等藝文活動與運動產業,現在已經是一般民眾的日常性消費,因此建議使藝文及運動產業免於課徵娛樂稅。
立委羅明才等人更指出,當初娛樂稅制定背景與現在不同,且2004年監察院亦對高爾夫球運動者課徵娛樂稅案,向財政部提出糾正案,因此應與時俱進,將藝文及體育活動排除。
對此,財政部表示,娛樂稅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尚不宜廢止,部分課稅項目可予檢討,將通盤審慎研議,但考量稅收金額微小、稽徵成本效益、經濟社會改變因素,現行部分課稅項目及法定稅率上限,可予檢討及調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