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買賣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雙方解除契約而返還土地所有權時,還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該局說明,土地買賣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其物權登記即具有公示力且依法已取得所有權,縱使事後雙方解除原契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亦不得申請退還。該局指出,若因雙方契約解除,買方將土地返還移轉給賣方時,即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行為,仍應重新申報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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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說明,返還土地所有權係屬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變更,申請人須出具解除契約協議書、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提醒,先前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能申請退還,因此民眾進行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務必謹慎思考,以免徒增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