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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農業權」與國土計畫不應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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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葉卉軒/綜合報導
 
有關立法委員召開記者會指稱農業權入法可保障農地使用,不是「一次買斷」。內政部28日發布新聞稿再次強調,農業權談的是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不符合法制上的「特別犧牲」,不應與國土計畫混為一談。
 
內政部指出,雲林縣政府提出「農業發展權」概念,部分立委提案要將其納入國土計畫法內,但卻對於何謂「農業發展權」無法明確定義,並與「農業權」混為一談。
農地。記者黃仲裕/攝影
農地農用才能申請免徵土增稅。記者黃仲裕/攝影
此外,內政部還提到,提案中主張的補償及補貼制度一變再變,到底是對「農民」或「農地」給予補貼、補償或「保有農地變更發展權益」也都沒有定論,相關議題未能釐清就貿然入法,將導致土地秩序遭到破壞,反而影響民眾合法權益及土地未來的合理使用發展。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是國家土地利用根本大法,務實面對及解決現行區域計畫法長年未能處理的問題,導正過去土地零星變更使用亂象,讓土地能依計畫有序利用。如果農地發展權貿然入法,將嚴重破壞土地秩序,造成掮客大量低價收購農地,導致農地價格在市場比價下將崩跌,絕非農民之福,更不利於農業發展。同時,農業發展權移出後,土地即永久做為農地使用,反而導致所謂永世為農奴的論述成真。
 
內政部指出,包括發展權如何訂價?跨縣市發展權能移轉?又何謂「非農業縣市」? 等許多爭點在無法明確定義前,以及發展權毫無總量管制、缺乏空間規劃的狀況下,貿然入法將引發土地災難。
 
內政部重申,依照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既有合法農牧用地在各種國土功能分區,均可從事農作、產銷設施、農舍使用,土地免經變更就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請,相較以往更為便捷且省成本。透過國土計畫整體性的規劃,農一或農二都能納入變更與發展,讓農地被合理運用,比起所謂農業發展權,更能保障農民權益。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從討論到立法已超過將近30年,國土計畫透過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等機制,讓土地能有合理分類及管理措施。內政部呼籲尚未繳交國土功能分區圖縣市,應加速提送至中央審議,才能確保民眾權益。
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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