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上班族A小姐購買一戶小宅,在交屋前逛了傢具展,希望裝潢房子;而某傢俱行不僅給她折扣並贈送小禮物,因此A小姐便以訂單形式簽訂裝修契約29萬8千元的訂單,包括沙發、床墊還有系統櫃,並支付訂金6萬元。還未開工前,她與傢俱行達成其他裝修工項,傢俱行先是刷退6萬元訂金,再派員工李小姐重新簽署契約,雙方於今年2月28日,合意簽署40萬元的裝修契約,當天A小姐支付訂金6萬元,施工項目包括新增天花板、油漆等,並在7月31日開工,預計30個工作日完工。
A小姐表示,簽約當下支付訂金6萬元後,後續李小姐以叫料、安排工人進場為由,要她提前付款,因此陸續在3月29日轉帳6萬元,7月13日匯款20萬元,7月20日再轉帳6萬5千元,總計支付38萬5千元。到了7月31日開工這天,李小姐把師傅找來,說要順道安排後續工程排程。A小姐質疑:「可是,這天包括李小姐在內,還有4個工人,卻只有完成梯廳的保護工程,屋內放著幾片保護工程材料,後續就不來施工,也無法聯絡到她,打電話問傢具行,對方回覆說李小姐在日前離職」。

A小姐認為不對勁,趕緊致電住保會,驚覺可能遇到裝修蟑螂。不動產專家、住保會顧問吳翃毅博士表示,依據A小姐提供的現場施工照片來看,梯廳的地板用一分薄夾板,牆面部分用PP板,加上住宅內放著的幾片薄夾板及PP板,換算費用來說,大約5到8千元,擺明是假承攬真詐欺,因此由住保會志工陪同A小姐至派出所報案,警方受理案件後,通報銀行將李小姐提供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
住保會公義律師、懿品騰達法律事務所林秉彞律師指出,本案件雖有簽署裝修工程契約書,承攬人李小姐未依照契約所定付款條件向業主請款,而是以需要提前叫料安排工人為由,要求業主提前付款,在業主陸續付款後,並未依約施作,僅完成部分保護工程,李小姐若未能證實於提前請求業主付款時,有實際支出材料或工班等費用,則所述顯是施用詐術使業主誤信有提前付款之必要,進而交付不應支付之工程款,而有違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嫌疑。再者,她提供給業主轉帳的兩個帳戶中,表明是她女兒的帳戶,A小姐轉帳20萬元,若該帳戶所有人是成年人,且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遭他人收取不法所得,另可能成立幫助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以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一項後段洗錢罪之嫌疑。
林秉彞律師說明,雙方簽署裝修工程契約書,明定應於確定交屋日期開工後一個月內完工,既定事實已運入部分材料,應視為已開工,而承攬人李小姐未於期限內完成承攬工程,依照民法第502條,業主可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損害,例如因施工遲延無法入住而另覓住處之租金或飯店住宿費用。另依民法第254條,A小姐可催告承攬人於相當期限內履行,若經存證信函催告仍不履行,則可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請求回復原狀,要求承攬人返還受領之金錢,並加計法定利息;再者,因契約解除所造成相關損害,A小姐可依法提起求償。
吳翃毅指出,至於傢俱行及離職的員工李小姐有共謀的部分,則難有資料證明。這類假承攬真詐欺的案件,是住保會處理案件的日常,類似的案件卻是一再發生,主要在於消費者資訊不對等,再者加上毫無經驗容易被騙,建議唯有住保履約,談好價格、施工分期規劃,款項先匯進銀行信託專款專用,各階段工程做好後驗收過關再給付施工款,才不會遇到裝修蟑螂,而讓自身權益及金錢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