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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訂風電契約罰則 開發商不埋單

#離岸風電 #經濟部 #政策 #地方
經濟日報記者鍾泓良/台北報導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9月已截止申請,但攸關政府與離岸風電開發商關係的行政契約迄今未拍板。經濟部昨(4)日上午再度召開「行政契約產業關聯罰則」草案會議,提出各階段時間點及產量查核點,試圖即早介入生產不如預期的困境。
 
對於經濟部提出的區塊開發行政契約草案,與會離岸風電開發商強烈反彈,認為沒有開發商願意讓風場延遲,許多問題不能歸責於開發商,痛批政府懲罰性規則是把廠商想成「故意、惡意」延宕,而風場延宕被嚴懲,是不具有融資可行性的。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9月已截止申請,但攸關政府與離岸風電開發商關係的行政契約迄今未拍板。記者劉明岩/攝影
行政院長蘇貞昌(中)聽取台電董事長楊偉甫說明彰化離岸風電發展概況。記者劉明岩/攝影
 
據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的「區塊開發行政契約產業關聯罰則草案」,釋出從簽約至併網指定查核項目及查核時間。經濟部要求開發商於獲選結果公布後三個月內,將25項區塊開發關鍵項目占總開發成本的實際比重表,交由經濟部審查,作為後續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基準。
 
查核點由廠商提出,查核點包括既設工廠,新設工廠或廠商,以及產量等查核點。若依據廠商對指定查核項目的查核時間發現未落實,則要求提出三個月改善期,三個月內完成不會開罰。但若超過指定查核項目日期第四至六個月開罰內完成改善則罰3,000萬元;第七至九個月加計罰3,000萬元;依此類推,每三個月計罰一次, 累加計罰至應併網日期為止。
 
另外,針對不足數量的懲罰性違約金則按成本比重、未落實數量及履約保證金等公式計算;落實數量不足申設容量三成者且情節嚴重者,甚至還會加重處罰。
 
經濟部表示,如開發商在設備製造、工程設計無法達標且未繳納懲罰性違約金,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當履約保證金扣減至零時,政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廠商除了天災地變之不可抗力之情事,造成無法產製事實,才有無產製證明適用,否則都必須在各個查核點達標。
 
經濟部最後強調,這些查核點就是為了確保業者在執行過程當中,如果遇到困難可以提前面對跟解決,而非等到最後一刻才發現無法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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